百余著作称号均含花千骨!飞卢小说网被晋江申述一审判赔8万

  时间: 2024-02-04 03: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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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借闻名著作的IP及傍边的人物进行二次创造是否会构成侵权?12月25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了一原因“同人小说”引发的胶葛。因以为“飞卢小说网”创造大赛中的百余部网络小说著作称号均含有“花千骨”字样,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江公司”)以不正当竞赛胶葛为由,将“飞卢小说网”运营者北京腾飞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飞克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一审判定显现,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运用别人享有权益的著作称号、搭别人便车的不正当竞赛行为,依然未尽应有的留意责任,已构成不正当竞赛,应补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合计8万余元。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2008年3月,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与晋江公司签署协议,将其创造并宣布在晋江公司运营的网站上的文学著作的独家信息网络传达权以及等衍生产品在全世界内独家署理签约的权力颁发晋江公司,晋江公司依约好份额向江晨舟付出收益。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经晋江公司署理签约,涉案著作《花千骨》出书为图书、改编为同名游戏及热播电视剧《花千骨》。

  晋江公司在申述时称,其签约作者创造的文学著作《花千骨》由其运营,进行了游戏、电视剧等改编,已为广阔的顾客知悉并取得较高的商场闻名度。“花千骨”作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跟着《花千骨》版权的不断开发,该称号渐渐的变成了显著性用词,作为一种无形知识产权,代表着原告公司和作者供给的小说产品的特性,已构成闻名产品特有称号。

  腾飞克公司作为同业竞赛者,在其运营的“飞卢小说网”上经过举行盈余性质的同人小说创造大赛,运营了100多部著作称号含有“花千骨”字样的网络小说,该行为系运用原告特有产品的称号,经过搭便车的行为取得不合法收益,并提高其商场之间的竞赛力以获取买卖时机和商场竞赛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赛,严峻损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腾飞克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卢小说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销1010元。

  对此,被告腾飞克公司辩称,腾飞克公司为男频网站,晋江公司网站为女频网站,两者之间不存在竞赛联系。别的,晋江公司无法证明原作者实在名字与笔名之间的对应联系,建议其产品为闻名著作,但网页截图及内容等不足以证明其建议。一起,晋江公司称其阅览内容或著作借电视剧发生热销,但影视著作著作权并非晋江公司一切,其行为才是搭便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晋江公司于2016年11月发现,腾飞克公司运营的“飞卢小说网”中载有107个著作称号中包括“花千骨”字样小说阅览链接。经查,其间9部著作为相应作者与腾飞克公司签约的A级收费阅览著作,其他98部著作亦属腾飞克公司欲择优挑选签约的著作规模。

  法院以为,晋江公司及腾飞克公司之间有竞赛联系,江晨舟为晋江公司签约作者,其小说著作《花千骨》为晋江公司签约著作,晋江公司对该著作享有相应运营权益。涉案著作《花千骨》为首发于晋江公司网站的原创造品,另被改编为电视剧、游戏等衍生产品,且据其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花千骨》收视率和闻名度较高。著作称号“花千骨”非现有通用词汇,具有独特性,经晋江公司运营使其具有较高闻名度,在相关大众中的辨认度较高,故小说著作称号“花千骨”应认定为闻名产品特有称号。

  关于“飞卢小说网”中9部称号中包括“花千骨”的A级签约著作,为腾飞克公司与作者一起供给且共获收益,二者一起施行了运用晋江公司享有权益的闻名产品特有称号之不正当竞赛行为。关于其他98部著作,为腾飞克公司择优挑选签约规模,故其对网站中存在的著作内容是明知应知的,且考虑到涉案著作《花千骨》的闻名度,腾飞克公司应知其网站中存在运用别人享有权益的著作称号、搭别人便车的不正当竞赛行为,腾飞克公司依然予以听任,未尽应有的留意责任,构成直接侵权,已构成不正当竞赛。

  终究,法院判定腾飞克公司在“飞卢小说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晋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销81010元。宣判后,腾飞克公司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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